安安^^
弱勢 中.低收家庭 有購買家具 冰箱電視
洗衣機等補助 .有最高5萬補助.
先去問村里幹事 有的話 .再來購買喔^^
已經有人去申請過了喔^^
許多民眾經常打電話進來詢問,
同時有許多福利身分的補助可否同時領取,
經過小編明查暗訪,向各縣市的承辦人請益後,
整理出一張表格來讓大家參考,
如果你也想知道低收入戶各項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可否同時領取,趕快點進來看看吧~
小說明:低收入戶的補助內容有家庭生活扶助、
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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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46327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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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明:低收入戶的補助內容有家庭生活扶助、
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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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46327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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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 .和有哪些優惠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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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法規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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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d005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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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家庭署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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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sf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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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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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treamtopic.pixnet.net/5478/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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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低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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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1F35523B74F69AC&s=8336A7914A3243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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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戶之洽辦單位、應備文件及資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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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1)申請表1份(可自本局網站下載,[連結])。
(2)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1份。
(3)戶長郵局或市庫指定銀行(現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
(如: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
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3.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最近1年出境累計未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13年度為19,649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
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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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著.未就業. 依最低工資乘0.55算.如果最低公資23000元 乘0.55
等於12650元
16..20歲 有工作能力 未就業 和60...65歲 有工作能力 未就業
都乘0.7. 等於 23000元 乘0.7 等於1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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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5歲以內 .還在讀書.都算無收入.除非是讀夜校 空中大學.在職班
進修班.那些.才算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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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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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資格
根據衛福部規定,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 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中低收入戶資格
中低收入戶需符合:-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各地區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不一,Money101 下面也會幫大家整理各縣市中低收入戶標準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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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中低收入戶核列項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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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規定 |
🔎 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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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人口範圍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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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免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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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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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補助】
110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
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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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補助】110年度桃園市
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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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neysmart.tw/articles/110%e5%b9%b4%e5%ba%a6-%e4%bd%8e%e6%94%b6%e5%85%a5%e6%88%b6-%e4%b8%ad%e4%bd%8e%e6%94%b6%e5%85%a5-%e5%af%a9%e6%a0%b8-%e8%b3%87%e6%a0%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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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申請的標準與資格是什麼?
中低收入戶如何申請、有哪些福利?(2021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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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ich01.com/low-income-qualifications/?fbclid=IwAR3nJcr0M7vpNMRZw12FW0_p8Lcp3SIIUXZvos29eKFABptXDgPoUlC-F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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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了解104年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跟相關福利了嗎?
小編特地幫大家整理了專線最常遇到民眾
詢問的問題來解答大家心中的疑惑。
如果您對以下說明或部落格其他文章
有想要詳細瞭解的部分,歡迎您直接撥打1957洽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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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申請中、低收入戶,但我如果跟我父母沒有一起住,
戶籍也沒有放在一起,是不是不用計算父母的財產?
A1:還是要計算的。依目前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規定,
申請中、低收入戶時須計算申請人配偶、
一親等直系血親(也就是父母與子女)、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祖父母、孫子女等)
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以法規的定義來看,
申請人的父母與子女無論是否與申請人
同住或是同戶籍仍會計算收入與財產狀況。
Q2:我是單親家庭的家長,前配偶都沒有協助我照顧小孩,
是不是可以不用計算前配偶的財產狀況?
A2:若您有遇到這樣的狀況,務必於申請時向受理單位告知,
經評估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
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資格者,
可排除前配偶收入與財產的計算,未成年子女指的是未滿20歲。
Q3:有工作能力人口收入是怎麼計算的呢?
A3: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所以不是自己說賺多少就算多少的。
Q4:我實際上沒有在工作,公所怎麼說我是有工作能力的人口應該計算虛擬所得呢?
A4:16歲以上未滿65歲屬法定有工作能力之範圍,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
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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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我有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是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為什麼公所說我沒有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A5:其實,從名稱就可以分辨出是不一樣的福利補助唷!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僅針申請者本人提供補助...個人
,而中、低收入戶資格則是針對申請人家戶提供福利補助。..全家
這樣對於審查相關規定有比較瞭解了嗎?
如果您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是想針對您個人家庭狀況進行諮詢~
免客氣!直接拿起手邊電話撥打1957!
線上將有社工提供諮詢服務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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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出爐囉!
就讓小編來為您說明一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可以享有的福利、
審核標準及要如何申請喔。
J 如果對以上有任何問題,
歡迎洽詢戶籍地公所或撥打1957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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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 急難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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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飯吃的兒童 可到7-11 問看看 應該政府有補助吃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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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費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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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資格標準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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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ney101.com.tw/blog/110-%E5%B9%B4%E5%BA%A6%E5%90%84%E7%B8%A3%E5%B8%82%E6%9C%80%E4%BD%8E%E7%94%9F%E6%B4%BB%E8%B2%BB%E8%AA%BF%E6%BC%B2-%E4%B8%AD%E4%BD%8E%E6%94%B6%E5%85%A5%E6%88%B6%E7%94%B3%E8%AB%8B%E8%A3%9C%E5%8A%A9?fbclid=IwAR1OobQd8J2VGTTlwnX_j6ypsbwc0m-6ArjzCn7Uit6LIq7Nj3pyNPm_H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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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補助】
110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
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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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補助】110年度桃園市
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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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neysmart.tw/articles/110%e5%b9%b4%e5%ba%a6-%e4%bd%8e%e6%94%b6%e5%85%a5%e6%88%b6-%e4%b8%ad%e4%bd%8e%e6%94%b6%e5%85%a5-%e5%af%a9%e6%a0%b8-%e8%b3%87%e6%a0%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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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申請的標準與資格是什麼?
中低收入戶如何申請、有哪些福利?(2021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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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ich01.com/low-income-qualifications/?fbclid=IwAR3nJcr0M7vpNMRZw12FW0_p8Lcp3SIIUXZvos29eKFABptXDgPoUlC-F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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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經常打電話進來詢問,
同時有許多福利身分的補助可否同時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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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各項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可否同時領取,趕快點進來看看吧~
小說明:低收入戶的補助內容有家庭生活扶助、
兒童生活補助及就學生活補助
【北北基】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台北市 |
X擇優請領 |
X擇優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新北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基隆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桃竹苗】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桃園市 |
X擇優請領 |
X擇優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新竹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新竹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苗栗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中彰投】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台中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彰化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南投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雲嘉南】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雲林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嘉義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嘉義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台南市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高屏】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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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屏東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宜花東】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宜蘭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花蓮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台東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領取 |
【離島地區】
縣市別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兒童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就學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中低收老人津貼 v.s. 低收家庭生活扶助 |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v.s. 中低收老人津貼 |
澎湖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 |
金門縣 |
無兒童生活扶助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請領(僅第一款) |
X擇優領取 |
連江縣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V可同時請領 |
X擇優領取 |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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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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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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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算家裡的人口?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
(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
哪些人不用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
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人口Q&A
Q:已經出嫁的女兒,實際未共同生活,也沒有扶養父母,
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嗎?
A: 為了貼近民眾實際生活狀況,
社會救助法已經排除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也就是說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
孫女、外孫女(若是兒子已經結婚也是)
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但若調查後發現實際有扶養關係存在,
仍會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Q: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
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
導致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
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A: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
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
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
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Q: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機關在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
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致其喪失資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A: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定,
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以規範有扶養事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
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家庭收入怎麼算?
(1)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
(2)家庭擁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例如利息、股息、地租、房租收入…等)。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退休金、保險給付…等)。
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
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
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
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
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收入Q&A
Q: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有哪些?
A:
(1)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
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
Q:我的小孩滿18歲,現在沒有繼續升學,算是有工作能力人口嗎?
A:子女滿18歲未繼續升學,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都算是有工作能力: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
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
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4)獨自扶養6歲以下的子女致不能。
(5)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6)受監護宣告。
Q:如果子女有在打工,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嗎?
A: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
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Q:已就業的外籍配偶,如果還未領有我國身分證,
在低收入戶審查時是否要列計其工作收入?
A:依據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修正新制,
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因此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
Q:實際並無就業,為何在審查時還是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A: 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
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實際有工作能力卻不願外出工作,
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針對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的民眾,
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府補助,
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Q:雖有工作能力卻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在審查低收入戶時,
又要怎麼計算工作收入呢?
A: 針對有心工作卻無法順利就業之民眾,
只要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
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
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可以不計算工作收入,
但是所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Q:如果實際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為何仍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A: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
(像是僅上半天班,半天未上班),
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就業,
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
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
核算工作收入的民眾,會有失公平。
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這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
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則民眾應當勇於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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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看看 有很多補助 新北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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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lfare.ntpc.gov.tw/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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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看自己可以申請那些補助.輸入你的總收入
和全家人口數 不動產 和動產
可以查到自己 可申請到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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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lfare.ntpc.gov.tw/welfare/opa/sce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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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高雄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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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條件
一、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
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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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
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
每人7萬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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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
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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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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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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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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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類每戶每月6,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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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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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
有眷每戶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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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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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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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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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6,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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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
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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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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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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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
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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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
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
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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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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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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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
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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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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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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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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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社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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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446、3374 ; 3373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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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助相關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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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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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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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收入戶乘車船補助[高雄市社會局]
補助條件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二十五歲以下就讀高中
(職)以上在學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
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
學分班、遠距教學者,不予補助。
福利內容
一、搭乘本市公共車船,
享有每月六十段次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價之優惠;
若本月六十段次未使用完畢,不沿用至下個月。
二、搭乘本市捷運,票價以學生卡計算。
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核驗後發還)。
2.二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請於照片後註明申請人姓名)。
3.學生證。
4.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
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3373372-5
本補助相關申請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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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補助[高雄市社會局]
補助條件
經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並以全民健保第五類投保者
福利內容
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健保費、住院膳食費及部分負擔醫療費。
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證明。
二、原投保單位轉出單。
三、健保卡。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3374; 3373373, 3373375。
本補助相關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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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高雄市社會局]
申請資格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一)孕產婦:
1.年齡未滿19歲或35歲以上。
2.兩年內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在每一百毫升十一克以下。
(二)嬰幼兒:
1.出生重低於2,500公克,並於出生後6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證明。
2.出生後5年內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25百分位。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六個月得申請一次,其補助期間如下:
(一)孕產婦自懷孕第四個月起至產後二個月止。
(二)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五歲止。
應備文件
1.申請表(至區公所填寫)。
2.低收入戶證明(申請嬰幼兒營養補助者
並應附嬰幼兒入籍後之全家戶口名簿)
3.醫院開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
(診斷書需由醫師詳載需要營養補充之事由)。
4.領款收據(至區公所填寫)。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轉2060、3373372-5
本補助相關申請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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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高雄市社會局]
補助對象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2,941元)2.5倍(32,353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1,629元)。
4.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
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福利內容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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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每人每月核發3,731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
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
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
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
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單位及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73372~5或3368333#2063
本補助相關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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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01:30 ~ 05:30
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交通位置圖: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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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高雄市社會局]
服務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
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
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
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區公所社會課。
2.里辦公室。
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
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一)經完成訪視程序、
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
符合規定者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
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
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
得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
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
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
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
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本補助相關申請表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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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關懷 桃園社會局
發布單位:
社會局
分 類:
急難救助、馬上關懷
發布日期:
101-09-13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
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
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
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服務對象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
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文件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通報表。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勿省略)。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
(需註明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重大傷病證明、非自願性失業證明。
洽詢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22101轉6407
相關連結:
馬上關懷專區
相關附件:
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doc
桃園市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社會救助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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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脫貧自立計畫[高雄市社會局]
本市自89年起基於對傳統社會救助的反思,
以「公私協力」、「參與式政策制定」、
「權利義務對等」為三大理念
推動低收入戶第二代希望工程方案,
93年起加入資產累積福利操作模式,
建構其基礎理財觀並輔以教育課程及社區
服務模式,98年再以工作福利及資產累積策略為工具,
同時引入就業輔導配套措施,使其重回就業市場經濟活動,
穩定家庭脫貧能力。由執行經驗發現,
脫貧自立計畫之實施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可得最佳效益,
另資產累積策略確實
可激發低收入戶儲蓄並完成目標,
進而提昇自我正向價值、強化整體家戶脫貧動力。
99年起擴大辦理「脫貧自立計
畫」,聚焦理財、身心、學習、
環境及就業脫貧等五大執行策略並持續開發方案執行中,
五大執行策略服務內容如
下:
(一)理財脫貧策略:定期定額儲蓄,
並依規定參加講座、支持團體等成長課程及配合社區服務,
本局並於期滿後
,依其儲蓄金額提供相對定額提撥款。
(二)身心脫貧策略:結合志工及運用社會資源,
針對參與理財發展帳戶方案之家戶提供直接服務,
定期電訪關懷
及每月至少家訪1次。
(三)學習脫貧策略:辦理各項心理健康課程、
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課程等講座。
(四)環境脫貧策略:
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因就學需要而
有學習設備之需求及因升學需要參與補習教育,
提供學習設備及升學補習費之補助。
(五)就業脫貧策略:
1、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之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協助轉介至勞政單位媒合就業,並提供就業
相關輔導。
2、為激勵低收入戶積極投入就業市場,
另提供3,000元或5,000就業獎勵津貼(一次性)及1萬元創業生活津
貼(最長以3個月為限)等措施,
以增強低收入戶積極自立之能力。
欲了解相關方案內容,請洽本局社會救助科
(電話:336-8333轉2060、2061)
附檔下載
脫貧計畫宣導摺頁正面-01 JPG
脫貧計畫宣導摺頁內頁-01 JPG
↓
電話:(07)334-4885 【各單位聯絡電話】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01:30 ~ 05:30
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交通位置圖: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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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低收入戶子女升學補習費補助[高雄市社會局]
申請資格
1.每年6月1日起開放申請,
補助名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另行公告),額滿截止。
2.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三年級、
高中三年級或五專五年級因升學需要參與補習教育者。
3.參與「本局脫貧自立計畫」且經社工員評估有需求者。
4.三年內已接受本局或其他單位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內容
1.每戶限補助1人、每人全年最高補助10,000元,
核定結果將函復申請人。
2.接受補助者須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20小時社區服務後,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俾憑撥款。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當年度繳費收據正本。
3.上課證或點名單。
4.學校成績單(智育成績70分以上)。
服務單位及洽詢電話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3368333轉2061、3373372-5
附檔下載
申請表(補習費) PDF
志願服務證明表(補習費)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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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辦機關 - 桃園/中壢/八德/平鎮/楊梅/大溪/蘆竹/龜山/
龍潭/大園/觀音/新屋/復興/都在這,都在這,都在在因此說三遍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348058 分機1203、1213
中壢區公所社會課 (03)4271801 分機1211
八德區公所社會課 (03)3683155 分機164
平鎮區公所社會課 (03)4572105 分機2219
楊梅區公所社會課 (03)4783683 分機136
大溪區公所社會課 (03)3882201 分機207
蘆竹區公所社會課 (03)3520000 分機172
龜山區公所社會課 (03)3203711 分機802
龍潭區公所社會課 (03)4793070 分機1212
大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867703 分機611
觀音區公所社會課 (03)4732121 分機124
新屋區公所社會課 (03)4772111 分機316
復興區公所社會課 (03)3821500 分機123
扶助對象-
申請人及受扶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107年度最低生活費13,692元),
及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消費支出標準21,086元)(107年1個人口
每月總收入標準金額為31,629元),
且家庭財產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
並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補助資格款項內容之一者。
上述一定金額包括: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股票及投資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超過一定數額者
(一定數額之計算方式:150萬元+(A-1)
×20萬元(其中A為全家人口數))。
(二)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其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
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情形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
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
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
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07年度為1萬3,692元),
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
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
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07年為新台幣2,200元),
每年申請1次。(補助至滿15歲之前一個月)
3、子女教育補助:
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
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
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治者,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應於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5-1、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
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
20歲以上至65歲以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
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
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
補貼條件:貸款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每一貸款人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107年度應備文件-
各款共同應備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
最近一年度(105年度)財稅資料-全戶所得清單、
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
領取社福津貼切結書。其他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
之項目檢具細部資料(細部資料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備註
一、補助款項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
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之認定,
以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
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離婚登記之認定,
以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報案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二、補助款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
係指法院核發具有效期間之保護令或經
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評估確定為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或有社工確實處理家庭暴力受害在案中者;
或最近六個月內報案單與通報記錄及驗傷單。
三、補助款項第五款,因離婚、喪偶、
非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需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合法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不能工作。
(三)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致不能工作。
四、補助款項第五款,
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
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
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
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申辦流程SOP:
請參考相關附件-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流程圖
(※再次提醒,本補助無性別限制,男女皆可申請!)
聯絡人 :
區公所社會課
相關連結: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相關附件:
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doc
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odt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doc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odt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範例.doc
桃園市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範例.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復書.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復書.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復書範例.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復書範例.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範例.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範例.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範例.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申請表範例.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範例.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範例.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範例.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範例.odt
桃園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標準作業流程圖.doc
桃園市政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標準作業流程圖.odt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doc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odt
相關圖片:
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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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發布單位:
社會局
分 類:
經濟補助
發布日期:
107-08-14
詳細內容:
一、補助依據
107年 7月25 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70182548 號函修正核定
二、補助目的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
補助民眾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
三、補助對象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本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四、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五)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六)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前項第四款所稱第三名以上者,
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
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以上子女。
五、申請人資格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六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
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
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
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
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
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六、應備文件
(一)本要點所稱之津貼申請時,應備下列之文件:
1.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
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
請檢附居留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如具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情事(無者免附),
依實際狀況檢附相關文件:
1.在監執行證明。
2.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3.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4.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或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
6. 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7.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
注意事項
(一)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說明如下:
如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桃園市育兒津貼等,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二)本津貼追溯自備齊文件提出申請月份發給。
如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
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若兒童戶籍遷出本市,
請務必於遷入次月底前至兒童遷入地重新提出申請,
以維護自身權益。
※因應個案態樣多元化,申請本津貼時
建議先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洽詢。
申辦機關
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348058 轉1211、1207
中壢區公所社會課 (03)4271801 轉1203
八德區公所社會課 (03)3683155 轉164、167
平鎮區公所社會課 (03)4572105 轉2223
楊梅區公所社會課 (03)4783683 轉136、138
大溪區公所社會課 (03)3882201 轉213
蘆竹區公所社會課 (03)3520000 轉169、170
龜山區公所社會課 (03)3203711 轉802、805
龍潭區公所社會課 (03)4793070 轉1210
大園區公所社會課 (03)3867703 轉613、622
觀音區公所社會課 (03)4732121 轉122、126
新屋區公所社會課 (03)4772111 轉313、316
復興區公所社會課 (03)3821500 轉121
聯絡人 :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317-18
傳真號碼:
03-339-0700
相關附件: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pdf
圖文簡報少子女化對策未滿2歲幼兒篇.pdf
桃園市育兒津貼申請表.doc
桃園市育兒津貼申請表.odt
桃園市育兒津貼申請表(復興區).doc
桃園市育兒津貼申請表(復興區).odt
.
.
11.
65歲以上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
發布單位:
老人福利科
分 類:
經濟補助
發布日期:
107-03-26
詳細內容:
一、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
設籍1年及實際居住1年。(註:實際居住需滿183天)
二、申請資格:
(一)老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未達20%者。
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二)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三、申請方式:基於便民考量,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由社會局比對符合補助條件之老人,送健保署辦理減免作業。
聯絡人 :
老人福利科簡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分機6461
相關附件:
問答集.doc
問答集.odt
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doc
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odt
最後更新日期:1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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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1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6樓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電話:03-3322101
.
.
12.
一.(1957關懷專案)
1~救助方式:
(1)急難金視需求發5千元-3萬元.
.
(2)另針對弱勢家庭生活扶助金
.
2.救助對象:
.
(1)經營事業不善或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家庭
(2)以申請服力項目獲保險給付.上未核發期間生活陷困
(3)因曾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增凍結或其他特殊遭遇導致生活陷困
(4)經濟弱勢家庭加需救助
(5)其他特殊情形需扶助之一般或單親家庭
.
3.諮詢專線:(02)23565000 內政部專線
二.(街友相關協助)
洽詢專線 (02)23967777 (創世基金會)
.
三.(住宅租金補貼)
1~申請人及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其配偶均無自用住宅.
家庭年收入低於一定金額<台北縣市148萬.
高雄市107萬.其他97萬以下)
每月補助3600元單親家庭等弱勢對象得加權分數.
2~洽詢內政部營建署專線 :
(02)21927171各縣市發展工務局處
.
四.(托育補助)
1~一般或單親家庭因工作(或服刑)至無法照顧0-2歲幼兒
需送有證照保母照顧.每月補助3千-5千
洽詢各縣市社會局兒福科(處)
.
2~中低收入戶3-6歲單親兒童就托於公私立幼稚園.
托兒所.每學期補助6千
洽詢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3~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鄉鎮市支滿5歲幼兒
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公立最優免費.私立1年補助1-6萬.洽詢:就讀之幼稚園托兒所
.
五.(獎學金.學費補助)
1~單親培力計畫:對向:單親家庭本人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
內容.補助學雜費大專院校每學期最高1萬元.高中職8千元
臨時托兒所每小時100元每月最多48小時
2~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對象:供中職大專院校
弱勢學生事情況最高3.5萬元
.
3~洽詢各校學務處或查詢教育部圓夢助學網站
.
六.(健保費補助)
1~中低收入兒童健保費補助(全免)
2~無力繳納健保費之分期付款或紓困貸款
3~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健保費(補助1/2-1/4)
4~洽詢:健保局0800-030598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七.(單親家庭其他福利服務)
1~單親家長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
支持團體.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親子聯盟.成長講座.離婚案件
之未成年子女急其家庭商談服務.寒暑假生活輔導營隊
2~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
3~單親家庭輔導服務:提供社工服務.協助結合相關福利資源及諮詢輔導
4~洽詢各縣市社會局(處)或單親服務中心
.
八.(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電話)
基隆市:02-24201133轉2203-5 台北市: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9-71
台北縣:02-29603456轉3699 桃園縣:03-3322101轉6424-6
新竹市:03-5216121轉307新竹縣:03-5518101轉3168苗栗縣:037-360995轉62
台中市:04-22272139 台中縣:04-25263100轉2775 彰化縣:04-7240249
南投縣:049-2247970 雲林縣:05-5342781 嘉義市:05-2288420
嘉義縣:05-3620900轉215 台南市:06-2991111轉8351 06-6322231轉5634
高雄市:07-3373380 高雄縣:07-7477611轉2713 屏東縣08-7378221轉207
台東縣:089-347752 花蓮縣:03-8228995 宜蘭縣:93288225轉273
.
九.(其他公益服務專線)
生命線:1995 113保護專線:113 勵馨未婚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
福利關懷專線: 1957 衛生署自殺防治安心專線:0800-788-995
男性關懷專線: 0800-013-999
十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此補助法源依據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條例第二條規定共有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請看以下網頁
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全文
聯絡電話:22289111轉37605
申請窗口:戶籍區公所
.
十一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這是內政部補助,小孩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
補助6個月,可延長補助6個月,共12個月.
內政部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台中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37707 申請窗口:區公所
.
十二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法源依據是兒少福利法.
台中市未滿18歲小孩每人每月補助1900元,
可每年申請一次補助到小孩滿18歲為止
台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有連絡電話)
.
十三 . 中低及低收入戶
法源依據是社會救助法.其補助金額是最多最廣,但申請條件最嚴
社會救助法全文 (第4、4-1、5、5-1、5-2、5-3條務必詳閱 )
中低及低收入戶主要申請條件做成表格如下
中低及低收入戶主要申請條件
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上)
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下)
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連絡電話:22289111轉37204
受理單位: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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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有以下補助
1.生活扶助:包含有
A.生活津貼:每人每月補助0-10303元
B.學生生活津貼:每人每月2600或5900元
C.老人及身障津貼:每人每月補助4700-8200元
2.三節慰問金:1500-2500元
3.免健保費 (政府全額補助)
4.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5.學雜費減免
6.就學交通補助:1-6千元
7.住宅租金補助:1-4千元
8.產婦營養補助:每月4千元發4個月
9.嬰兒營養補助:每月1千8發12個月
10.喪葬補助:最高3萬元
11.房屋稅減免
12.以工代賑:有工作能力者可申請以工代賑
中低收入戶有以下補助
1.健保費減半
2.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3.學雜費減免30%
4.以工代賑
十四 . 其他補助
身心障礙福利
1.身障免費停車證 TEL:22289111#21652
2.公益彩劵經銷商暨能力證明 TEL:22289111轉21651
3.身障者英文證明 TEL:22272139轉500
4.居家身障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 TEL:02-25210717轉170
5.身障者監護輔助宣告鑑定費補助 TEL:22272139轉5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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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活扶助 ■父母雙亡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
■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 因遭受緊急災難
( 例如:車禍、火災、失蹤 …)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 …) 、
重大天然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包含單親、
家中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在學學生的家庭。
1.【個案協助轉介單及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已於網路上填寫通報單者,可免附轉介單
2.【家庭人口狀況證明】: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經濟狀況證明】: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證明,若無法提供前項文件,
請至國稅局開立全戶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清單(註:
若於當年度六月之後提出申請請開立去年度之所得財產清單,
六月之前的申請案則開立前年度的清單)
4.【負擔家計者無法工作證明】:
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或醫療診斷證明、
或重大傷病證明、或其他無法工作證明文件
5.【審核通過,撥款所需資料】:
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文件也可於通過補助後連同收據附上
6.【其他相關文件】:如天災、火災、
或車禍事故證明,新聞媒體報導資料(較特殊的社會案件)…等
醫療補助 罹患嚴重傷、病,
所需醫療費用不是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而且額外增加的醫療費用不在健保局或勞保局給付範圍之內。
【註:額外增加醫療費用補助項目
不包含申請人個人指定之醫師、護士、
藥品材料、及病房…等所衍生之自付額】
1.【個案協助轉介單及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已於網路上填寫通報單者,可免附轉介單
2.【家庭人口狀況證明】: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醫療事由證明】: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
4.【支出費用證明】:醫療費收據及明細表,
若是欠費未繳者,請檢附醫院開立的待/催款明細
5.【全戶經濟狀況證明】:
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若無法提供前項文件,請至國稅局開立
全戶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註:
若於當年度六月之後提出申請請開立去年度之所得財產清單,
六月之前的申請案則開立前年度的清單)
6.【審核通過,撥款所需資料】:
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文件也可於通過補助後連同收據附上
7.【其他相關文件】:如天災、火災、
或車禍事故證明,新聞媒體報導資料(較特殊的社會案件)…等
喪葬補助 弱勢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
無法負擔喪葬費用者。
1.【個案協助轉介單及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已於網路上填寫通報單者,可免附轉介單
2.【家庭人口狀況證明】: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未除戶)
3.【全戶經濟狀況證明】:
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若無法提供前項文件,請至國稅局開立全戶
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註:若於當年度六月之後提出
申請請開立去年度之所得財產清單,
六月之前的申請案則開立前年度的清單)
4.【身故者死亡證明書】
5.【殯葬支出證明】:喪葬費支出收據及明細,
若尚未繳費者,請檢附葬儀社開立之估價單
6.【審核通過,撥款所需資料】:
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文件也可於通過補助後連同收據附上
7.【其他相關文件】:如天災、火災、
或車禍事故證明,新聞媒體報導資料(較特殊的社會案件)…等
緊急災害救助 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 短期內影響生活者,
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1.【個案協助轉介單及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已於網路上填寫通報單者,可免附轉介單
2.【家庭人口狀況證明】: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災害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開立之住屋
全毀或半毀證明文件或相關照片、或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等
4.【修繕費用證明】:支出費用收據及明細
5.【審核通過,撥款所需資料】:
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本文件也可於通過補助後連同收據附上
6.【其他相關文件】:就醫診斷證明書、
暫時租屋之租賃契約書…等
■ 急難救助申請方式:
(1) 急難救助申請辦法及說明:下載。
(2) 直接上網填寫急難救助通報單。
(3) 電話通報:03-6668995
(4) 傳真通報:03-5637323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5) 郵寄通報:相關資料請寄30077
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研新三路1號 智邦公益館收
■ 急難救助個案審核方式:
本會依據個案救助辦法,
由專業社工進行訪查、評估及審核,並視個案狀況提供補助。
■ 急難救助補助方式:
視個案急難狀況,上網募集款項或直接給予急難救助金補助或物資救助。
行政專線:(03)666-9630
個案通報專線:(03)666-8995
傳真電話:(03)563-7323
新竹市 30077 科學工業園區研新三路一號
核准字號:台內社字第09200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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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申請說明 對於民眾(被保險人)
因無力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者,
可檢附身份證及全家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證件,
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出申請。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
鎖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
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
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107年度即21,086元),
其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0%(一個月自付466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107年即28,770)者,被保險人自付比率45%(一個月自付699元)。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張志仁、陳紅玲、彭鈺婷、李學禮
聯絡電話:(02)29603456#3899、5639、5640、5674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區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及申請人身分證。
二、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包括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
檢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
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服役(刑)證明、失蹤滿6個月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非設籍本縣市民眾須檢附)、
未設有戶籍配偶之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等相關文件、退休俸等。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代申請書委託
(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
四、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勞、農、漁保)投保清單。
四、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
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經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處理期限 53天
備 註 繳費與否: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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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看護補助
申請說明 由民眾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
(一)看護補助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為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
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
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以下簡稱為補助) :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住院治療期間,
不含入住各類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申請第一項補助所僱用看護員,
如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
或受補助對象經機構收容,
並由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
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500元,
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2. 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750元;
年度內最高補助6萬元。
申請對象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其應載明入、
出院之時間及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如有入住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病房者,
應註明入住期間。
(三)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一份(其應由醫療院所之醫生、
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民)表六】。
(四)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其應載明看護日期、
時間起迄、收費標準及照顧服務員基本資料)。
(五)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及結業證書
或領有勞動部核發之單一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之切結書【(民)表二】。
(八)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
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九)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
【(民)表三】一份。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
【(民)表四】一份。
(十)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十一)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二、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申請方式 符合規定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契約消滅日起
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1.由公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2.經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
本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處理期限 11天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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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醫療補助
申請對象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及本局委託收容者。
3.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
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4.其他因情形特殊生活陷困,
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
且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未獲其他機關(構)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
經本局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區公所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民)表一】。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醫療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一份。
(四)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
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民)表二】。
(六)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民)表三】一份,
若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民)表四】一份。
(七)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民)表五】一份。
(八)依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申請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
並應檢附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最近一年內完整內頁、
郵局扣款同意書、切結書及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資料。
(九)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申請方式 (一)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
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市民醫療補助,應於出院、就醫、
或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1.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
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民眾,
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2.經審查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或民眾仍需補正資料,
由社會局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處理期限 17天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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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請說明 一、申辦項目:
(一)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費用補助。
(二)辦理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含產婦妊娠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
二、服務說明:設籍本市,
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國籍婦女,
提供生育補助及產婦產後營養補助服務。
三、補助標準: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2萬400元(每年以1次為限)。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侯辰諺
聯絡電話:(02)29603456 # 5647
電子郵件:AS4951@ms.ntpc.gov.tw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
申請人未檢附戶籍謄本時,區公所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代為查調
。申請人如提供影本,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三、領款收據。
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如無法提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應提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並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
五、切結書。如具領人非受補助產婦本人,
應檢附產婦所開立之切結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
七、委託書。申請人因故不能申請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八、依前點第二項申請補助者,
應檢附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
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並應載明產婦死產日期、
妊娠週數、死產原因,以及非屬葡萄胎、
子宮外孕及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施行人工流產者。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最新戶籍謄本(包含新生兒、新生兒父母親)。
申請方式 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
於新生兒生3個月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
交付方式 1.由區公所將審查並將核定結果函復民眾。
2.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
本補助款項由區公所於辦妥撥款手續後
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處理期限 9天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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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北市中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申請說明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
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
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即21,577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
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合計金額未超過543萬元。
(三)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628元、中重度以上者,
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872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黃玉婷、王蔓綺、許文娟、姜品而、莊孟樺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3、5646、5692、5641、5644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
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
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
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
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項資料、
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
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
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勞、農、漁保)投保清單。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五、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
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經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處理期限 51天
備 註 當年度已具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未被廢止資格),
再重新申請隔年度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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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
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
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即21,577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
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43萬元。
(三)補助項目:
1.列冊中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628元、中重度以上者,
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872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3.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全額。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樓
承辦人員:黃玉婷、王蔓綺、許文娟、姜品而、莊孟樺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43、5646、5692、5641、5644
傳真號碼:(02)29666556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全戶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
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新北市○○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表、
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五、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六、新北市○○區公所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復書。
七、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三、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包括16歲以上就讀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
以上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
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國民年金繳款單、
商業保險單、股票帳戶之交易內頁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
基金帳戶對帳單及相關資金流向資料、離婚協議書
(法院判決書全文)影本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投保清單。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五、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申請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經戶籍地區公所審查後,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處理期限 44天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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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請急難救助
申請說明 設籍並居住新北市市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
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
無 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
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
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補助內容:
1.喪葬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1萬元;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3萬元
2.醫療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最高補助1萬元。
3.生活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
申請對象 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承辦人員:蘇宏千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89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無力殮葬喪葬補助:
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二、生活補助: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無法工作證明、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三、醫療補助: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
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印章。
四、其他書證: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二、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三、綜合所得稅資料。
申請方式 符合「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補助對象,
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本補助由區公所審核後核定撥款。
交付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經公所審查符合資格者,補助款項由區公所撥付申請人。
處理期限 7天
備 註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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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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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6-01-19
- 更新時間:107-10-30
【申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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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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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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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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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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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生活費是怎麼訂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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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
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
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
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
(2)如果100年7月1日前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已經超
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可以維持不調整,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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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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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中央公告臺灣省(14縣市)、福建省
(金門縣、連江縣)及各直轄市公告所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
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各地生活水準差異,並考量地方自治因地制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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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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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
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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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何實際居住在外地,卻一定要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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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
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
所以社會救助法特別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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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何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只審查書面資料,還要派員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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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為了避免申請人隱匿真實狀況,在審查低收資格時,
必須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
鄰居協助提供訊息,以利瞭解申請戶實際生活狀況,
再依實際狀況去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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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何向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無法馬上得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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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所接受民眾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後,
必須檢視相關文件或證明是否齊全、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的家庭實際狀況、
查調財稅等相關資料、建檔,或將有疑義的個案送往縣市政府進行複審,
如審核符合資格,相關福利會追溯到資料備齊當月發給,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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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可以幫別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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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
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
內頁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家庭隱私資料,
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
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
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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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定要由戶長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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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
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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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低收入戶可以購買或是修建房屋嗎?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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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再去購買或修建房屋,
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沒有超過公告金額,
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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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若遷移戶口,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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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但是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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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來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在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新制開始施行後,
還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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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
並沒有以隱匿、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也沒有因為家庭收入、資產增加,而超過低收入戶審核條件,
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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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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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
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
或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
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如果是對審查未通過
或是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有所不服,也可以依訴願法規定,
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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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如果有民眾提供假資料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政府會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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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會停止社會扶助,
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的補助:
(1)提供不實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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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算人口範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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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會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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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家庭人口包括: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
(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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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人免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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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
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
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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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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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4)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5)已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
且在執行中。
(7)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
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此外,若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且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正規學制學校子女,
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
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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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經出嫁的女兒,實際未共同生活,也沒有扶養父母,
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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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為了貼近民眾實際生活狀況,
社會救助法已經排除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也就是說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
孫女、外孫女(若是兒子已經結婚也是)
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但若調查後發現實際有扶養關係存在,仍會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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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
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
導致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
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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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
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
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
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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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使機關在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
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致其喪失資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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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定,
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以規範有扶養事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
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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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家庭總收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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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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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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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
(2)家庭擁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
(例如利息、股息、地租、房租收入…等)。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退休金、保險給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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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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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
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
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
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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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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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必要時,
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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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小孩滿18歲,現在沒有繼續升學,算是有工作能力人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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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子女滿18歲未繼續升學,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都算是有工作能力: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
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
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
(4)獨自扶養6歲以下的子女致不能。
(5)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6)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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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子女有在打工,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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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
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
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六、已就業的外籍配偶,如果還未領有我國身分證,
在低收入戶審查時是否要列計其工作收入?
答:依據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修正新制,
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
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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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際並無就業,為何在審查時還是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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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
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
實際有工作能力卻不願外出工作,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
針對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的民眾,
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府補助,
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
八、雖有工作能力卻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在審查低收入戶時,
又要怎麼計算工作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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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針對有心工作卻無法順利就業之民眾,
只要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
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
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可以不計算工作收入,
但是所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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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果實際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為何仍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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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
(像是僅上半天班,半天未上班),
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就業,
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
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的民眾,
會有失公平。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這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
則民眾應當勇於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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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福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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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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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2)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3)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5)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6)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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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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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
(2)健保自付保費補助1/2。
(18歲以下兒童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全額補助)
(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補助部份醫療費用。
(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5)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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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還有其他補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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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縣市政府大多依實際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
對設籍在轄區內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例如: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
喪葬補助、生育補助等,各縣市規定不同,
詳細情形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洽詢,
以便得到更豐富完整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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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學雜費減免是向學校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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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
25歲以下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於就學期間,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家長),
可以在每學期註冊時填具減免學雜費的申請表,
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就可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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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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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
經公所或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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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已經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還能再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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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
新增中低收入戶的相關福利,包括減免學雜費、補助健保自付保費50%,
以及提供特殊項目救助服務等措施,
並不會有重複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的情形發生;
但如果有相同性質的補助,民眾可以擇優領取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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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前,就已經積欠健保費,
通過低收入戶審查後,是否會因繳不出積欠的健保費而被停止使用健保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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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請通過低收入戶身份後即獲健保費補助,
會由地方政府支付日後的健保費,並不會因為之前有未繳費用而停止適用,
但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前的積欠款仍需由民眾自行繳清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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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低收入戶可以申請入住國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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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低收入戶如符合各縣市國民住宅申請條件,
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城鄉局或住宅主管機關詢問入住國宅的申請程序,
並不會因為低收入戶身分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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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低收入戶補助金是否會受到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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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新制規定,
依社會救助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
可以檢具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
經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社會救助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所以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後,地方政府撥入社會救助專戶的生活扶助或補助,
並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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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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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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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前一年度,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
轉介其參與相關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
前項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一、受補助人死亡。
二、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
四、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五、受補助人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受補助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停發情事消失後,
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生活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提供意見。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
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
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
低收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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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g.fju.edu.tw/img/subsidy_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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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 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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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F9708F71674DF1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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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申請表件及流程
一、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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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6,358元,
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
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
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
(如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
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
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
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
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
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情形,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二、服務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
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
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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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有健保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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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5B9C981DA040F7F&topn=5FE8C9FEAE863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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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幼兒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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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g.fju.edu.tw/img/subsidy_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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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申請資格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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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19097856.pixnet.net/blog/post/9424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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