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金 問與答
.
.
Q:什麼是補償金?
A:【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
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而讓被害人
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
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
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
在這樣的情況
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
弱勢被害人的生活,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
一個制度。
Q:補償金的總類?
A:【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2. 重傷害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 項第2 款之定義)。
3.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 條
第1 項第2 款之定義)。
『重傷害』之定義
「重傷害」認定是依據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性侵害被害人』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認定是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 221 條、
第 222 條、第 224 條、第 224 條
之 1、第 225 條、第 226 條、第 226 條之 1、第 228 條、第 229 條、第 332 條
第 2 項第 2 款、第 33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348 條第 2 項
第 1 款與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25 條第 1 項至第 5 項、
第 26 條、第 27 條第 4 項
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
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
2權勢而犯之,
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1. 遺屬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3)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4)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重傷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
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3)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Q:申請人的資格?
A:【申請人的資格】
1.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而「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序,
第一順序
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
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的優先。
2. 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
3. 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Q:申請表格
A:【申請書】
犯罪被害暫時補償金申請書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二審』項下下載)
【其他】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收據(DOC│PDF)
Q:我要到那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A: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
請洽犯罪發生地地方法院檢察署
(一審地檢署)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具狀書面申請。
首先,申請及審議過程本會及地檢署是不收任何費用的。
再來,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填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甚至有疑問,皆可撥打0800-005850
免付費專線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所屬各分會洽詢,
我們會很樂意給予您諮詢與協助。
Q: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A: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
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
就不能申請。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Q:我提出申請後多久會下來?
A:可能不會如想像中的那麼快。
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7 條有規定做成決定之期限為3 個月
(自收受申請書時起),但實際上因補償金審議跟犯罪案件證據蒐集、
案情發展、刑事訴訟、民事賠償訴訟的進行有關,
還要調查申請人是不是有領到勞保、
農保或漁保等這些社會保險,因此大部份都會超過3 個月才決定。
Q:但是我有急用怎麼辦?可以催補償金快點下來嗎?
A:補償金的審議有一定的程序,有時候也急不來。
但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規定中,還有一種措施叫做「暫時補償金」,
也就是在所申請的補償金還沒下來之前,
可以先暫時申請一部分補償金來應急。
所以如果有急用,申請「暫時補償金」是一個方法。
不過「暫時補償金」還是要經過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
還有,如果「暫時補償金」多過於後來決定補償的金額,
或申請的補償被駁回,那就必須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Q:所以如果我申請補償金就可以領到最高金額嗎?
A:不是,補償金核發須經過審議:是否補償或補償金額多寡,
都要經過審議委員會開會決定,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金以及金額多寡,各案皆不相同。
Q:補償金不是有規定各項補償金額,
為什麼還要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多少?
A:您必須要清楚瞭解的地方: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的每類補償金金額是「最高金額」,
換句話說該項金額最高就只能領到這麼多。
譬如說殯葬費用,規定「最高金額」是30 萬元,
所以可能領到的金額最多就是30 萬元,
也可能領到的不足30 萬元。所以要補償多少,
不會只依規定的最高金額補償,
還要考慮申請項目的核給適不適當、是否有需要扣除或不補償的情形,
以上這些都需要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決定。
Q:什麼是扣除的情形?
A:扣除的情形如下:領到的勞保、公保、
農保、漁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等依其他法律的規定可以領到的社會保險的給付,
或者加害人已支付的賠償金等,
會從原來應該領到的補償金金額中減除。
Q:什麼是不補償的情形?
A:不補償的情形如下:譬如有些被害事件的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
或補償被害人有不恰當之情形的時候,
可能就會只補償一部分或全部都不補償。
這是因為當被害人有參與或誘發犯罪的情況,
卻還是給予全部補償,恐有違公平正義,
因此才設有這樣的規定。
Q:所以得到加害人的賠償,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了?
A:不對,還是可以申請的: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是被害人的權利,
因此就算已獲得加害人的賠償,
還是可以提出申請。只是因為已從加害人處獲得的賠償會被減除,
所以申請後得到補償金的機會不高或者金額會比較少。
Q:那已有領到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想再申請呢?
A:還是可以申請,只是獲得的機會不高。
已領到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簡稱強制險)
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簡稱特補金) 因皆屬於社會保險,
所以在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時會被減除。
如果初略計算後,申請已無餘額,就可以考慮不申請。
Q: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
所有產生的開銷或生活支出都可以申請補償嗎?
A:詳見補償支付之項目: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
若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生活陷入困境,
現有社會福利系統或相關政府部門會提供生活支持或服務,
而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就犯罪事件發生後所產生的特定的損害費用
(如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等),
由國家先代替加害人付給被害人一定額度的費用,
之後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把錢要回來』的一個措施。
.
5.
Q:為什麼申請的補償金經過審議後會變少了?
A:補償項目需經審核適當與否。譬如說申請殯葬費用30 萬元,
審核時通常會參考一般民事法院的見解,
若認為是不適當的,項目就會被扣除,
譬如陣頭、辦桌的花費,在實務上就屬非必要的花費,
不會被准許。另外有些情形是要減除或可以不給予補償的,
這都會使得申請的補償金減少。
Q:為什麼這麼麻煩,審議時還要參考民事法院的見解呢?
A:在國家支付補償金費用予被害人後,會向加害人要回來。
而當國家依法律程序向加害人要這筆補償金的時候,
加害人若對補償金金額有意見,
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在法院民事庭表示異議的。
這時,法院會依訴訟程序審理。
所以有關補償的金額及項目大多會以民事法院之見解作為審議的參考。
Q:為什麼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規定是100 萬元,
卻沒領到這麼多?
A:犯罪被害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
所以10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
扶養費用審議時通常會依照民法的規定及民事法院計算的方法計算出來
(計算公式是扶養費用的基數
乘上受扶養人依內政部生命表所認定的平均餘命年數
再除以扶養義務人人數),
因此扶養費用的基數(一年或一個月的扶養費用)、
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扶養義務人的人數等,
都會影響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金額。
所以如果扶養費用的基數、
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比較低,
或是扶養義務人的人數比較多,
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就會比較少。
Q:為什麼精神慰撫金規定是40 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
A:因為補償金規定的金額都是「最高金額」,
所以 40 萬元是最高可以領到的金額。
精神慰撫金並不像扶養費是可以用公式計算的,
通常審議時會審酌實際加害的情形、
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痛苦的程度、
被害人或遺屬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並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
犯罪責任的程度等情況來做一個認定,
所以不一定能領到40 萬。
Q:請問聯絡方式?
【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或司法保護據點】
詳見法務部網站 http://www.moj.gov.tw/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會暨所屬各分會】
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本會網站:http://www.avs.org.tw/
本會所屬各分會皆設點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內。
................................................................................................................................................................
..................................................................................................................................................................
..............................................................................................................................................................
「什麼錢都領不到,我的生活怎麼過下去?」
.
http://www.avs.org.tw/qna.aspx
.
如果這是您現在的處境,在本項問與答都可以找到相關答案,
可以助您一臂之力。
犯保問與答問題選擇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 而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 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 勞農保的給付,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 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一個制度。 以下所列的被害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 如果因為受到犯罪被害事件的影響, 我們都願意提供協助,請在我們與您聯繫時告訴我們您的需求或遇到的困難, 您也可以主動與我們聯繫。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祖父母及兄弟姊妹。 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本人。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的定義& 指犯刑法第221 條、第222 條、第224 條、第224 條之1、第225 條、第226 條、第226 條之1、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 條、第34 條第1項至第5 項、第35 條第2 項或其未遂犯、第36 條第3 項或其未遂犯、第37 條之罪之被害人。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 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 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相驗就是「檢視大體」的意思,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發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辦理後事, 例如戶籍上的除戶以及殮葬事宜。沒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屍體是無法火化的。 與「司法相驗」(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兩種, 「行政相驗」由衛生所執行,「司法相驗」由地方檢察署執行。 【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重傷害』之定義 「重傷害」認定是依據刑法第10 條第4 項規定: 『性侵害被害人』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認定是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 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 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我們的服務通常會依據工作人員或保護志工與您或您的家人進行的會談, 瞭解需要後來決定,如果我們有向您提出會談的需要, 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在時間允許情況下,讓我們來向您說明, 您也可以在會談過程中,向我們提出您的需要,或告訴我們您所遇到的困難。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我們會在瞭解您的需求, 或是您提出相關需求時向您說明》 ▍提供法律訴訟上的協助 由我們或安排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安排律師提供撰擬法律訴訟或非訟相關文件服務。 補助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所支出的費用。 可以經本會審核後出具保證書,就不用負擔假扣押擔保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第2項&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 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協助向政府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協助辦理信託管理補償金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 ▍提供有關急難救助服務 協助轉介至殯葬服務機構或慈善團體提供服務。 ▍提供有關人身安全服務 或協調警察機關實施保護措施。 協助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安排適當短期居住處所。 ▍提供有關家庭關懷服務 並且對於家庭成員經本會服務後的狀況持續追蹤關懷。 民間社會福利或慈善機構、公益資源申請或取得各類社會福利資源。 社政、稅務等行政事務性事項。 ▍提供有關就業上之協助 創業輔導等,以協助其充分及穩定就業。
▍提供有關就學上之協助 ▍提供有關醫療照護上之協助 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及照護用品、 輔具等資源;協助實際照顧者取得家庭照顧服務資源。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家屬報案(向轄區派出所)→派出所製作筆錄→ 分局偵查隊向地方檢察署報驗→檢察官前往相驗屍體 【申請人的資格】 只要您符合其中一個身分,就可以提出申請。 在案件發生之後,您和您家人會陸續取得與案件有關的文件, 這些文件可能會讓您和您的家人閱讀時觸動難過的情緒, 然而,這些文件非常可能在後續案件的處理過程中, 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和您的權益有關, 請您在案件還在進行過程階段,都先妥適保存。 所以需要這些文件來作為瞭解案件情形, 以及判斷後續提供服務的依據, 希望您和您的家人能夠理解,並願意提供以下這些文件給我們: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開庭傳票、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等。 ▍被害結果的證明 ▍身分關係的證明 ▍如果有以下文件,也可提供… 調解成立(不成立)證明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等。 當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會派警員到大體停放的現場作初步調查, 製作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後,傳真給各地方檢察署。 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無誤後,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 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處理流程示意圖】 如果死因有爭議,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 這種情況下,檢察官跟法醫師會開立一份暫時的「相驗屍體證明書」, 先將大體冰存,然後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聯繫,擇期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屍體。 法醫師在解剖過程中會採集檢體及組織, 送請法醫研究所鑑定,檢體採集完畢後, 會將大體解剖的傷口縫合並清洗乾淨, 才會發交給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撰寫正式的相驗解剖報告,明確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 然後根據此報告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 之後檢察官會請死者親友到地檢署, 向死者親友說明解剖報告的內容,並交付相驗屍體證明書。 【申請書】 【其他】什麼是補償金?
協會的服務對象?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及其受影響的家屬。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所稱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本人。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 條第2 項規定之家庭暴力、
˙ 前述服務對象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其生活之人。
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什麼是相驗?
相驗可以分成「行政相驗」(病死或自然死亡)補償金的種類?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協會服務的內容?
《以下各種服務項目會有不同的資格條件,
˙ 就案件法律或訴訟程序上的問題,
˙ 就案件法律或訴訟程序上的需要,
˙ 安排律師代理進行訴訟程序,包含諮詢、開庭、閱卷、撰狀等。
˙ 補助進行法律訴訟、執行、非訟等事件支出的費用。
˙ 協助查詢案號股別、案件進度等資訊。協助向有關機關取得所需的資料。
˙ 協助向財稅機關查調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無經濟能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而且案件不是明顯沒有勝訴可能者,
˙ 協助向地方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
˙ 對於不服補償審議結果的案件,協助向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提起覆議。
˙ 對於不服補償覆議案件,協助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協助查詢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或訴訟進度。
˙ 協助就補償金審議或判決內容提供說明。
˙ 協助獲補償決定之受益人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 依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覆審)委員會決議信託管理補償金者,
˙ 因案件致生生活困頓而情況緊急,提供金錢或物資上應急的救助或資源。
˙ 被害人死亡的出殯、埋葬等殯葬禮儀及費用等事宜遇有困境,
˙ 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之虞,協助提供促進安全措施,
˙ 因案件造成暫時沒有居住處所,或有臨時居住需求的情形,
˙ 安排工作人員或保護志工對於案件及家庭成員狀況予以關心及瞭解,
˙ 對於因案件處理或進行等情事提供陪同、照顧服務,以減輕身心負擔。
˙ 提供生活事務或權益事項協助,或轉介政府社政單位、
˙ 協助辦理申請、申報或登記戶籍、地籍、保險、醫療、
˙對於就業需求提供工作搜尋、就業媒合轉介、
˙協助職業技能培訓或運用職業訓練資源。
˙ 為協助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就學津貼或協助學雜等費用資(補)助。
˙ 為鼓勵努力向學,依其學習成果或學習潛力提供或協助申請獎勵措施。
˙ 提供課業學習上之輔助,或規劃具有培育目的的學習或活動。
˙ 安排或轉介接受醫事服務機構醫療人員之診療或復建服務。
˙ 補助於醫療過程中所產生之醫療費用。
˙ 因重傷而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協助重傷者本人取得居家服務、
˙ 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以個別或家族服務模式提供心理諮商或治療。
˙ 由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透過團體服務模式提供諮商治療或輔導。
˙ 對於可能產生之心理問題提供預防性的教育,並就現況提供引導。司法相驗案件程序(隨報隨驗)
申請人的資格?
接受服務需要的文件?
而我們由於要提供您和您的家人相關的服務,
▍案件發生的證明
例如報案三聯單、新聞剪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死亡案件: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重傷案件: 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 等。
死亡案件:
1. 被害人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協助的被害人遺屬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重傷或其他類型案件:
1. 被害人本人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2. 申請協助的被害人家屬的戶籍謄本,或是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例如低(中低)收入戶證明、司法相驗怎麼進行?
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申請須知
死因有爭議,會如何處理?
大體解剖就如同醫院手術開刀,
解剖後,法醫研究所會根據各項解剖所得到的資料,申請表格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二審』項下下載)
(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檢察機關業務-一審』項下下載)
法醫研究所鑑定所需的時間會因案件本身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鑑定案件平均需要2個月左右, 鑑定結果出來會儘速通知家屬,並於地檢署當庭說明鑑定結果。 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 請洽犯罪發生地地方檢察署(一審地檢署) 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具狀書面申請。 首先,申請及審議過程本會及地檢署是不收任何費用的。 再來,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填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甚至有疑問,皆可撥打0800-005850 免付費專線向本會或所屬各分會洽詢, 我們會很樂意給予您諮詢與協助。 一、檢驗屍體之場所應有適當的防護與遮蔽措施。 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應向家屬詳細說明證明書使用方式, 並強調相驗過程無收取任何費用。 解剖屍體或其他必要處置,須送殯儀館冰存時,應向家屬說明緣由。 檢體及組織後續處理方式。 不是,申請是有期限的。
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申請。
此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過五年,也不能申請。 一、相驗及解剖的時間。 您可以在檢察官訊問時,提供請求檢察官調查。 可當場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之後若份數不夠使用, 可到核發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申請(請自行保留一份正本)。 若有何疑問,可逕向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相驗解剖報告需要多少時間?
我要到那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地檢署相驗解剖關懷措施
二、檢驗屍體前應向在場家屬說明相驗人員之服務機關與職稱。
三、檢驗屍體前應請家屬辨識死者身分,並說明檢驗流程。
四、家屬對於檢驗流程有意見時,相驗人員應委婉說明並盡量配合辦理。
五、檢驗完成後,屍體應即時適當遮蔽掩蓋或重新穿上衣褲。
六、經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確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家屬無異議,
七、檢察官初步偵訊結果,如需再進行檢體送驗、
八、執行屍體解剖前,應請家屬再次確認死者身分,並簡略說明解剖過程。
九、解剖完後,檢察官進行家屬偵訊時,應向家屬說明鑑定流程、犯罪被害補償金是不是不論時間過了多久都還可以申請?
檢察官相驗屍體時,家屬該注意些什麼?
二、核對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者的年籍資料是否正確。
三、若有任何與死因有關的事證(包括物證、人證…等),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所需要的份數,
五、檢察官相驗及檢察署核發之證明書及文件,均為免費提供,